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对于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有功人员,税务机关应当为其保密,并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前款的奖励规定不适用于税务人员及财政、审计、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奖给举报人的奖金从税收罚款中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