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第六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可以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