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