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第六章 税务检查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税务检查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