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或者交由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