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八条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