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被引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2015)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