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