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