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