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