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