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