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