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九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节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