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 第二章 基础研究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基础研究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坚持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 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可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