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设立及相互衔接,协调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整合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