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 第九十七条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九十七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决策责任。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