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93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9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经批准的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