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93年)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9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设立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