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9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国内首创的;

本行业先进的;

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