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93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9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