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93年)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9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