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84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8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授予的,由地方财政经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各部门批准授予的,由其集中的留用利润或事业费中支付。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