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24年)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2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八条 科技馆(站)、科技活动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组织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规划展览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 公园、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商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各类公共场所以及重大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所辖范围内加强科普宣传。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