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