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其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科普宣传;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 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