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种的,由基地经营管理者组织进行;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外采种的,应当遵守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采摘期。

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和在劣质木内采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