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89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十六条 商品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与种子生产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 商品种子生产必须遵守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