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