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