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 第八十五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目录 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