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