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三十七条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