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名称,应当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授权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授权品种的命名:
仅以数字表示的;
违反社会公德的;
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生产推广、销售的种子应当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时提供的样品相符。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授权品种的命名:
仅以数字表示的;
违反社会公德的;
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生产推广、销售的种子应当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时提供的样品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