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十一条 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