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九条 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