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 第六十四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