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 第九章 种子行政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 第五十八条 第九章 种子行政管理 第五十八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法实施有关证照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