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三十六条 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二年,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