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