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三十四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