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二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限等项目。 第二十三条 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 第二十四条 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第二十五条 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