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七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