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