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科技、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品种选育理论、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良种选育和开发。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