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