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公司名称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样;

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司章程;

投资者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

注册资金取得合法的验资证明;

投资者转让出资应当取得其他投资者的同意,投资者为三人以上的,需要取得半数以上的投资者的同意;

不得减少注册资金;

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超过三十人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专项申报,经同意后始得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