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第七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