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非法持有毒品的;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非法持有毒品的;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向他人提供毒品的。